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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方略之三(下)

作者:佚名

建国方略之三下   


○卷三 修正案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以前所论皆单纯动议,始终一成不变,而以原议为表决者也。然动议可随意更改,或增加,或全变为一异式者。其改变方式或意义之手续,名曰“修正”。修正之作用,则以改良所议之事件。然所谓良者,人心各有不同,而修正之实习,乃任意改之。故所改之议案,虽与动议者之本旨及用意相反者,亦常有也。复杂动议之进行程序,与单纯者无异,其提出、接述、呈众、收回、讨论等,皆与单纯动议同一办法也。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修正案只有一限制,即所拟改易必须与本题有关系。所修正者,无论如何冲突,若与本题有关系,则不能不许也。倘另立题目则属无关系,主座可行使维持秩序之权而制止之,会员亦可请主座维持秩序而令之停止。又修正案不得过为琐碎或近乎痴愚也。演明式如下:地方自治励行会正在讨论一动议,为“委理财员往调查本城各会堂之价值,以备得一地址,为本会永久集会之所”。乙君动议修正,为删去“理财员”之句,而加入“会长”之句;或修正为“会堂”之后加入“房屋”;或删改为删去“委理财员往”以后各句,而加“租一会堂为永久集会之所”。以上各句,虽有变易本题用意,然皆与本题有关,故谓之为有关系之修正案。但若使乙君之提议修正案,为删去“为本会永久集会之所”,而加入“为应酬之地”,此则与本题不相类,可以“无关系,不入秩序”打消之,因彼为纯然别一问题也。主座当曰:“乙君之修正案,为加入‘应酬之地’以代‘永久集会之所’,乃轶出秩序之外。盖所拟修正案,与所议之本题无关系。本题乃觅一地为正式集会之所,而非为应酬之地也。”再若乙君动议为“本城”之后当加以“新都”,此当以“琐碎,不入秩序”而打消之。对于修正案之普通习惯,美国国会代表院有简明之规定条例,曰:“凡动议及问题与议中之本题判然两物者,则不容有托辞修正而加入也。”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修正案之效力,乃呈两动议于会众:一为修正之动议,一为本题。因一问题当结构完备,乃呈出表决。故当先议修正案而表决之,然后乃从事于修正之本题也。
 
    
演明式如八十九节,尚在议中,而寅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修正为‘会堂’之后加入‘及房屋’三字。”主座曰:“诸君听之,动议为‘会堂’二字之后加入‘及房屋’三字。”于是动议之读法当如下:“委理财员往调查各会堂及房屋之价。”讨论随之,而只及于修正案,遂付表决,如他案焉。倘得采取,则“及房屋”三字成为本题之一部分矣。而最终之付表决,主座当曰:“现在之所事,为修正之本题,其案如下彼复述所修正之本题,而后呈之表决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一修正案之外,更有修正案之修正案,即将修正之案再加以修正,如修正之对于本题焉。如是则前之修正案谓为“第一修正案”,后之修正案谓为“第二修正案”。前者为对于本题之修正案,后者为对于修正案之修正案也,由此而及于本题焉。其解决之级序,当先从事于第二修正案,因第二之修正案为结构第一之修正案,而使之完备。凡案必先完备,方呈表决也。故此案有三重表决如下:其一、表决第二之修正案,其二、表决第一之修正案,其三、表决本题。
 
    此为修正案之极端,不能再有“修正案之修正案”之修正案矣。有之,必生纷乱之结果。但一修正案表决之后,无论其为通过或打消,则其他之修正案可再提出,如是连接不已,此对于第一、第二修正案皆然也。其理由则因修正案既表决之后,只余一动议
如为第二之修正,则余二动议于议场,而修正案之限制,本只容三动议同时并立:即一为本题,二为第一修正案,三为第二修正案。其原则为一修正案既通过之后,则便并合于所关系之动议而为一体,此动议则成为一新方式,而新方式则可作本题观也。是以第二修正案既已表决,则其他之第二修正案便可提出。第一修正案既已表决,其他第一修正案亦可提出。如是者屡,以至于原动议结构完备,为大多数所满意者,始呈出表决也。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在议之案,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主座已呈此案于众讨论,而戊君欲提出修正案,其进行手续如下:
 
    戊君起而言曰:“会长先生!”
 
    主座起答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动议修正此案,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遂坐。
 
    主座曰:“诸君听着,戊君之动议为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如是,则此动议读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新闻库’。大众准备处分此问题否?”
 
    寅君起而言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寅先生!”
 
    寅君曰:“我动议修正此修正案,加‘每周’二字于‘新闻’之前。”
 
    主座曰:“寅君动议加‘每周’二字于‘新闻’之前,大众准备否?”
随而讨论加入“每周”二字。
 
    主座曰:“第一问题,为表决加入‘每周’之修正修正案。诸君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遂宣布曰:“案已通过。其次之问题,为修正案加入‘每周新闻’四字于‘杂志’之后,诸君准备否?
随而讨论修正案。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又宣布曰:“已得通过。今之问题为修正之原案,即‘本会设一图书杂志每周新闻库以便会员之用’。尚有修正否?若有之,则照前法提出。若无之,则赞成所修正之动议者,请曰‘可’!”
 
    学者须知,修正之讨论皆限于当前之问题,但此限制,间有出入之处。即如修正案或修正之修正案,其关系与本题甚切者,则讨论时每有申论至全题之必要,如是虽议长可限止,然鲜如此苛求者;但两题若判然有别,则议长当立行制止也。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在有经验之团体习惯,常许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各关于本题之不同部分。但无经验之社会,则莫善于照普通习惯,一时只许一修正案,俟解决其一,再从事其他。会议学家有言:“一修正案在解决中,则不能接受他修正案,除非后起之案为修正之修正案也。”
 
    
演明式如上九十三节所引之案,戊君动议修正加“新闻”二字,而此动议当前待众解决;而己君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等语。主座对于此事,当曰:“同时只能开议一修正案,己君之动议此时不合秩序。现在之问题,乃戊君之动议必当先行解决者也。且己君之动议引出一新问题,而此问题又非修正之修正案,是为不合秩序。”
 
    九十五节 先事声明倘有欲为修正之案,而时不当秩序,彼可先事声明,待机而动,此为准备其动议之路径,而会众得此声明,先知其意,则于表决当前之事当更有酌量也。
 
    
演明式己君既动议如九十四节所云,而主座以违秩序打消之,但己君可进而言曰:“若是,则我欲先事声明,到适可之时,我当动议加入‘公众’二字,以代‘会员’二字。”言毕,乃坐。戊君之议案于是进行,至表决之后,己君乃讨得地位,而提其修正之案,因此时已无障碍也。
 
    此先事声明之法,有特殊之妙用。如有第一、第二修正案已发,若再有人欲发其他,非待其前者表决则不能,故先事声明,常可使表决者之意为之一变也。假如己君欲以“每日”二字加入,以代“每周”于“新闻”之前,但彼不能发此动议,因有第一、第二两修正案尚在议中也。但彼可先事声明曰:“我欲先事声明,倘加入‘每周’两字之案被打消,我当动议加入‘每日’二字。”如是则先示意于欲取“每日”者,使之于表决时可打消“每周”也。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处分修正案之最简便者,莫如本案之原动者接纳所拟之修正案。但倘有人反对,则修正案不能接纳,因主座接纳之后,其案便成为公共之所有。倘无人反对,而修正案得接纳之后,则成为本案之一部分,一若本案提出者之原议不必分开以表决焉。但原动者只接纳彼所同意之修正案耳。倘彼不同意,则当缄默不言,听其正式解决,如他种之问题其得失任之本体之优劣可也。主座无庸问修正案之接纳与否,凡修正案不得接纳,并非失败,不过另呈正式之表决耳。
 
    
演明式对于图书杂志库之议案见九十三节,乙君动议修正案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正在讨论中,卯君动议修正修正案加入“每周”二字于“新闻”二字之前。乙君若赞成此修正案,可起而言曰:“主座,我接纳此修正案。”若无人反对,则其修正案成为与“修正加入每周新闻”等,主座遂接述而表决之也。更有一限制,则凡一案或其案之修正案,若已受变更之后,则不能接纳矣。譬如乙君之修正案加入“新闻”已再被修正,加入“小册”,则乙君不能接纳卯君之动议加入“每周”二字也。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力法
 
    九十七节 修正之三法修正有三法:一、加入字句,二、删除字句,三、删除一分而加入他分以代之。
 
    
演明式其一、加入式:“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之动议,正在讨论中,酉君动议修正加入“轮贷”二字于“库”字之前,或修正加“及其友”三字于“会员”之后,或修正加入“报纸”二字于“杂志”二字之后,是也。其二、删除式:同前案丙君动议修正删除“杂志”二字,或修正删去“为会员之用”五字,是也。其三、删除及加入式:寅君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加入“公众”二字,或修正删去“图书及杂志”而加入“期刊新闻”,是也。以上各条,皆为第一修正案,而每条可再加修正。
 
    九十八节 宣述修正案之方式主座呈修正案于表决,不独复述修正案,且当述修正后之本案为如何也。三式之修正案,其宣述如下:
兹有动议修正加入某某字于某某之后,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兹有修正删去某某下之某某字,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兹有修正删去某某字,而加入某某字,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
 
    九十九节 加入方法一切语句与本题有关系者,皆可由大多数表决而加入。既加入矣,则以后该语句或一部分之语句,除由复议外,不能删去,盖议例凡同一之事件不能加以两次动作也。惟其语句加入之后,若再受修正,而加入他语句于其间,则全部可由再一修正案以删去之。
 
    
演明式其案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正在会议中,而以下之动作生焉。寅君讨地位后,曰:“我动议加入‘轮贷’二字于‘图书库’之前。”主座接述曰:“诸君听着,寅君之动议加入‘轮贷’二字于‘图书库’之前,于是其案读为‘本会设一轮贷图书库为会员之用’。”遂曰:“诸君准备否?”继曰:“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宣布曰:“已得可决,尚有修正案否?”
 
    戊君讨地位后,曰:“我动议加入‘免费’二字于‘轮贷’二字之前。如是则读为‘免费轮贷图书库为会员之用’。”
 
    主座曰:“诸君听着,动议修正案为加入‘免费’句,如是则案读为如此如此,赞成者……”云云。遂曰:“此案通过。”
 
戊君曰:“我今动议删去‘免费轮贷’四字于图书之前。”主座乃复述之,而呈之表决。
 
    戊君发两动议之目的,乃在使寅君之加入“轮贷”二字之修正案,再得一次之表决,而意在打消之也。盖修正案一旦通过之后,除复议外则不能再行表决,而复议之结果或无把握,故戊君动议加入“免费”二字,以取得多一次之表决;随得通过,则戊君动议删去全部。如是戊君乃得两次之讨论,而行两次之表决,而使彼所反对之案,得两次之机会以打消之。但寅君之动议,则殊无成见于中也。
 
    其理由以何而见许此重复行动,则因“免费”两新字既采入于修正案之内,则其案已变成一异式问题,故作新案观,而修正之限制不能加之也。
 
    一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反之,前节如拟加入之修正案得否决,则同式字句或一部以后,不得再行加入。但既打消之字句,若以其他字句而成不同之案,则可加入。如在议之案,寅君既动议加入“报纸”二字而其案已被打消,彼随后可再提出加入“宗教报纸”,或“地方自治之汇报”;此虽属于否决之修正案,而今则另含有他语,为新问题,而成一不同之案也。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最当注意者,所加入之字,必变易其打消案之意义或其界限,方得成为一新问题,从事讨论。若只改换其语句,而不变其性质,则不成为一新问题。而原有之事件既经打消,不能再从事于动作也。寅君不能动议加入“每日新闻”,因此等之字虽口语不同,而实与“报纸”无异,而此既已打消矣。但关于“地方自治之期报”或“法政宗教报”等件异于报纸,而会众当乐于表决此等有界限之件,而反对泛泛之件也。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删除之修正动议,与加入之修正动议甚相切合,故从事其一,则必牵动其他,二者皆为一法所范围。任何语句,皆可删去,但同一事件或其一部分若已删去,则不能再行加入,除非复议乃可。而已删去之语句或其一部,若有他字混合而成一异种问题者,便可加入也。
 
    
演明式同问题在讨论中,丙君动议修正删去“及杂志”三字。主座接述之,付之表决,而得通过。此三字于是被删去,除复议外,不得再加入矣。但有己君反对删去,而欲再行加入,彼可动议修正加入“小册及期报之关系吾人之事者”各句。此中包有杂志,但非纯为加入杂志之句,是以有别于已经处分之件也。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反之,前节若一删去之修正案被打消,则所拟删去之各字得以确立,而为原案之一部,除复议外,不能加以处分。但如牵入他语,则此部或其一分,可再动议修正删去,盖此为一新问题故也。在一百零二节之演明式,如丙君之修正案,删去“杂志”二字已被打消,其后彼可动议修正删去“图书及杂志”,因此句虽含有打消之案,其实为一不同之问题也。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主座于呈动议以表决时,多照述动议者之言而已。乃顾兴氏之《议事规则》则异于是,其式如下:主座呈动议以表决曰:“动议为由‘书’字之后删去‘及杂志’三字。今请问诸君‘及杂志’一句,可否成立为动议之一部分?”此其效力乃与常例相反,常例可者可之。此之可者,乃适以否决删去案也。
 
    顾氏之法,无甚理由,且易惑初学者之耳目,故多为他家所不主张。而本书所采用之法如下:
 
    主座曰:“修正案为删去‘设’字后之‘图书及杂志’五字,此句可否删去?赞成者……”云云。宣布曰:“已得可决,删去‘图书及杂志’五字。”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既经由删去案而得可决,或由加入案而得否决,所弃之字有时可加入于本题之他处,惟必于本题另经修正,改变性质及其意义而成一新问题之后乃可。
 
    一百零六节 不字一修正案加入删去“不”字,而使动议之意义适成正反对者,乃不能许可之事。如有为之者,则当以违序而制止之。由此而推,则凡有相反之字,使正义成为负义者,则不许加入也。若欲否决一案,当于处分时表决之而已。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任何字皆可由一动议删去,而任何字有关系者皆可补入其位。既已加入,则必照一百零二节所释之条件,始可删除。其动议“删去并补入”乃为一案。申而言之,则为动议删去,并动议加入,相合而成者也。如删去甲字,补入乙字,则不能分为两案
一删去甲字案,一补入乙字案,既以一案提出,亦当以一案呈表决。其理由则动议者有一表决,以补其字于删去之字之位也。
 
    若此案可分而为二,则删去其字之后,其地位已空白,若他字非动议者之所欲,若加入之,则与动议者之用意相左矣。是故“删去而补入”之案不得分而为二也。
 
    
演明式“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之案,正在讨论中,子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主座曰:“诸君听着,子君之动议,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于是其案读为‘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公众之用’,众人准备处分此问题否?”云云。“赞成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请曰‘可’!”云云,若得通过,则“公众”代却“会员”二字,而为原案之一部分矣。若有人欲删去“公众”二字,则必当提出复议,或用一百零二节之手续乃可。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若删去某语而加入他语之案被打消后,则除复议外,原语必当确立。但如有他事加入于原语,使之成为一别种问题,则间接可再受修正之行动。
 
    一百零九节 替代一新动议,如与在场之议案有相关者,可全部替代之。此简而言之,即为删去全案,而加入他案也。
 
    
演明式设书库之议,正在讨论中,酉君起而言曰:“我动议修正,将现在议案改为‘委会长调查建设书库需费若干,并办理劝捐此费’。”主座曰:“已有人动议将议案改为……”云云。
 
    现在问题,以为一动议代他动议,所拟之替代题不过一修正案耳。此案可加以修正,又可分之为二,以其含有两问题也。当经过讨论,如他案焉,然后乃呈表决:先表决修正案,后表决所修正之本题。此两表决呈出如下:其一,“诸君赞成将案替代者,请曰‘可’!”随宣布曰:“已得通过。”其二,“诸君赞成所修正之本题者,请曰‘可’!”宣布曰:“案已通过。”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对于两度之修正案不能再加修正之例,有例外之事件:即如数目问题,凡有拟改者,不限于两度。各会员皆得随意提议,悉当接纳,而一一表决之。而第二修正案当在第一修正案之前以表决之例,亦不施于此。
 
    数目问题,多属乎款项及时间。若有一动议含有此两种数目者,遇有他动议改易之,不作为修正案,而作为填补数目字之空位论。故所有提出数目者,主座或书记当一一记录之,而后逐一表决;从最大之款项或从最长之时间起,而至表决其一为止。
 
    
演明式有动议“以两点钟为本会开会之时”。
 
    主座既呈此案于会众,寅君得地位而动议:“以三点钟为开会之时。”
此非修正删去两字,而加入三字也。故主座仍进行接受其他之动议,以填空位焉。
 
    卯君曰:“我动议‘以两点半钟为开会时’。”
 
    乙君曰:“我动议‘以三点半为开会时’。”
 
    癸君曰:“我动议‘以四点为开会时’。”
 
    主座曰:“今所议为本会开会之时间,已有动议以两点、三点、两点半、三点半、四点各案者。请诸君讨论之!”
 
    主座曰:“诸君准备处分此问题否?赞成四点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三点半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三点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两点半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通过。”于是填写两点半钟入空位。再曰:“今赞成此案‘以两点半钟为本会开会之时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宣布曰:“已得通过。本会开会之时间为两点半。”
 
    骤观之“两点半钟”一句,得二度之表决,似乎不必。但第一度之表决,为修正案之表决,如一百零九节所释之义,且表决于“两点半钟”者,非必随而表决于本题也。又或有会员不欲限定开会时间者,亦未可定也。
 
    更有显而易见者,即如收费问题:会员中有赞成此项,而不赞成彼项者。设有动议捐十元为某事经费者,有议捐二十元、十五元及五元者,主座一一呈之表决。先从最大之数,既而曰:“十五元得通过,可补入空位。有赞成修正之原案,以捐十五元为某事经费者,请曰‘可’!”如是则会员之反对捐款者,可有机会以表决打消原案也。其例第一表决,为填空位
即一种之修正案而设也;而第二之表决,乃为原案而设也。
 
    一百十一节 人名若有数人之名,皆受指名为同一之职务,此非照修正案之法办理,乃照前节所详对于款项及时间之法办理。各名照指名之秩序一一呈之表决,先从原案或报告中所列之名起。演明式见第一章。
 
    一百十二节 不受修正之动议有数种之动议不得加以修正者,其要者如下:一、散会,一、搁置,一、抽出,一、停止讨论,一、无期延期。其例凡案皆可加以修正,惟修正致改变性质者则不得加以修正也。譬如“停止讨论”之案,则不能再以修正为“停止讨论于指定之时”也。
 
    一百十三节 复议案若一案已得通过之后,而欲复议此案之修正案表决,则必先复议本案之表决,而后乃能导入于修正案之表决也。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前已论之,若同时有数起第一修正案加于一问题,则当照提出之先后而处分之。若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则先表决第二修正案,而后乃从事于第一也。若为连续之问题合成于一者,如一会之规则等,则宜逐节详议,按序修正,不宜逐条表决,因此有妨碍会众重复再议也。若只逐节修正,而暂置之,则于全部规则表决之前,可随时再加修正,此常有必要者也。俟各节之修正已齐妥,而会众已准备,乃将全部之规则呈之表决,则必得完满之结果也。
 
    ○卷四 动议之顺序

    第十四章 附属动议之顺序
 
    一百十五节 顺序之定义在此之“顺序”二字,乃指处分动议之秩序而言。照公例,凡动议之顺序,当以提出之先后为定。其先提出者,得先讨议,得先表决。但有一种之动议出此例外,因其性质之异,其顺序则在当前动议之先。而此种例外之动议,其中顺序,亦自有等级。
 
    一百十六节 独立动议附属动议动议之不关连于他动议,其效果为呈一新问题于议场者,则谓之独立动议。凡独立动议之顺序,当循公例之范围,即一独立动议只能提出于无动议当前之议场,而一独立动议解决之后,他动议方能入秩序。
 
    附属动议,可提出于他案正在议中而未解决之时。此乃附属于独立动议之下,而使之改变方式,或改变情状。修正案及停止讨论案,即附属动议之张本也。附属动议必当就于其所关连之独立动议上施其效力。附属动议中亦自有顺序定例,有此先于彼者。其当先者,虽提出于后,亦能超出前者而得处分也。
 
    一百十七节 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附属之动议有七,为议场中所常有者。凡学议者必当熟习之。此中二者已论之于其所属之部:其一,为修正议,乃最要而最常者,第三卷专论之。其二,为停止讨论之议,则关于讨论之案,第八章论之。其余五者,为散会议、搁置议、暂延期议、付委议及无期延期议,其先后之顺序等级如下:
 
    
散会议
 
    
搁置议
 
    
停止讨论议
 
    
延期议
 
    
付委议
 
    
修正议
 
    
无期延期议
 
    凡此附属动议顺序,皆在本题之前。即如当本题在议之时,有提出以上动议之一者,即当间断本题,先从事于讨论附属动议而表决之,然后再从事于所变动之本题焉
见一百五十八节。在于一问题讨议中,若有两人先后各提出七种附属动议之一,其后所提出者若顺序等级在前,便可即行讨议;若顺序等级在先提出者之后,则不许之。即如有一独立动议正在讨议中,突有提出延期议者,既而此议在讨论之时,其能再提出之议为散会议、搁置议及停止讨论议,其不能提之议为付委议、修正议及无期延期议。其动议顺序列在当议中之附属动议上者,则在超之之阶级;其在当议中之动议下者,则在被超之之阶级。若独立动议,即本题与及数修正案俱在当议中,则除第七动议之外,各动议皆可提出。倘各皆就秩序提出,则当一一按顺序以表决,而本题则暂为放下,俟各附属动议解决之后,乃再从事也。
 
    一百十八节 议案顺序之演明式有动议“使地方自治励行会速行筹备注册”者。
 
    戊君
略去讨地位式,余仿此曰:“我动议修正加入‘在暑假期’句于‘备’字之后。”
 
    主座曰:“诸君听着,修正案加入字句,如是则议案当读如下:‘使地方自治励行会速行筹备在暑假期注册。’诸君准备否?”
此案可讨论。
 
    癸君曰:“我动议付委筹办。”
 
    主座曰:“已有动议将案付委筹办,此议顺序在修正议之前,诸君准备为付委之表决否?”
可讨论。
 
    寅君曰:“我动议将此事延期一星期。”
 
    主座曰:“有动议延期矣。”
可讨论。
 
    乙君曰:“我动议停止讨论。”
 
    主座曰:“停止讨论动议已经提出,可否即行表决本题?”
可为限制之讨论。
 
    甲君曰:“我动议搁置。”
不能讨论。
 
    主座曰:“搁置之议已提出,赞成者请……”云云。
 
    卯君:
间断之曰:“主座!”
 
    主座曰:“搁置之议为不能讨论者。”
 
    卯君曰:“主座!我非欲讨论,乃动议散会也。”
 
    主座即改正曰:“散会之议,今已在秩序。此议顺序驾乎各议之上,今当先行表决散会之议,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此案失败。今表决搁置之议,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此案失败。今次及停止讨论
即表决本题如得通过,则延期之议及付委之议皆无形失败,而即从事于本题及修正案,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已失败矣。诸君准备处分延期一星期之议否?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已失败。”
 
    己君曰:“我动议无期延期。”
 
    主座曰:“付委及修正两议尚在场中,无期延期之议未到秩序,诸君准备表决付委之议否?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此案失败。今之问题,为戊君之修正议加入‘在暑假期’,诸君准备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案通过。今赞成修正之本案者,请……”
 
    己君
间断曰:“我今动议无期延期。”
 
    主座曰:“此议今已到序。诸君欲打消议案者,请曰‘可’!”宣布曰:“打消案失败。赞成修正之本案,即‘地方自治励行会速行筹备在暑假期注册’者,请曰‘可’!”宣布曰:“已得通过。”
 
    以上之演明式,乃表示附属动议,除修正案外,各皆失败时之效果也。其各皆通过之效果之演明式,后三章详之。若有提出其中任一,而因有他案当前不合秩序者,则对付之法,一如己君之无期延期案也。各附属动议既经一次失败,随后可再行提出,惟当间以他事也。例如搁置动议,可再提出于一动议之后,或于两动议之间。所有附属案,皆受顺序之范围,而讨论则只就附属动议之本身从事,不牵涉入本题也。
 
    所提之动议,其顺序若在他案之前者,则他案不过暂搁,以俟超级之动议解决而已。若得否决,则其他当照秩序施行,如演明式焉。
 
    一百十九节 七种附属动议之目的其中三种
散会议、搁置议、延期议之目的为缓迟行动,其中一种停止讨论乃催促行动,其中之二付委议、修正议乃整备或改变其事体,其余一种为最终之废置。而停止讨论之对于他附属动议之效力,见于六十二、六十三两节。
 
    一百二十节 定秩序之理由此种秩序乃由经验得来,实为最适合于办事原则,而使之公平迅速也。不能讨论之案,居于能讨论案之前,所以防阻滞也;本题之临时变动,先得机会以处分,所以速结束也;讨论适序,可以停止,所以避生厌也;至于求全备议延期,皆所以免造次也;最后则压止,所以打消积案也。以上秩序,议法家间有出入者,亦有不守者。若社会有不欲采择,可立专条规定其所弃者。总之,此为最简便易行之法,故吾人主张之。凡领率议场者,当识之于心,或书之座右,以作津梁可也。
 
    第十五章 散会与搁置动议
 
    一百二十一节 散会动议附属动议,其在秩序之首者,为散会议,其处分顺序超乎各动议之先。所以如是者,因会众凭大多数之意,则有权随时终结议期也。此议一出,当立即决断,不得讨论,并不得修正,不得搁置,不得付委,不得延期,不得压止,不得复议,只有表决而已。
 
    一百二十二节 独立之散会动议散会动议为附属动议之外,有时亦为独立动议。其在各事完结之时或在无事之间而提出者,则为独立动议也。但其受限制与附属动议同,当得全体一致,乃可讨论其因何不宜散会之理由。常有于会期终结之时,照例提出散会议者。但如有人提出权宜问题,指出尚有当议之事,则提者当即收回也。
 
    一百二十三节 散会议之限制通常有言:“散会动议,无时不在秩序。”其实不然也。散会议有不能提出之时如下:一、在会员得有地位之时,二、在进行表决之时,三、在表决停止讨论之时,四、在一散会动议才否决之后而无他事相间之时。此四条件,所以防止少数人之捣乱也。更有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因具急要性质,故虽于散会议提出之时行之,亦合秩序。
 
    除以上之限制外,则散会议当常在秩序之首也。
 
    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一会员照常例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散会。”主座曰:“散会之议已提出,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已得通过,本会散会至某日再集。”表决如有可疑,可提出疑问,如他案焉。
 
    若散会之议失败,则间断之事再行继续。若得通过,则间断之事,下会当接续办之。倘无下会,则散会之议即为打消在议之事也。若有一定之办事秩序,一定之散会时间,则散会所间断之事,下会可按次以未完件提出之;而提出之时,当就其间断之点以开议。
 
    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间在团体之规定散会时间者,届时主座当止绝各事而言曰:“散会之时间已到。”随而稍候
与机会使提议“延长时间”或提议“散会”,再曰:“本会散会。”若欲连续继议,则当提出独立动议以延长时间至有限定或无限定,呈表决而按之以施行也。
 
    若无规定散会时间者,则当提议“本会于几点钟散会”。此动议与其他独立动议无异,并无优先顺序也。
 
    与散会动议并列者,为定期开下会之议。其有规定开会日期之团体,则不须此;其无规定者,则为不可少之事。故有谓定下期开会之议,应在散会顺序之前。但此既属可讨论可修正之议,则当不然也。若散会之议既提出,而无下次开会之期者,主座当唤醒提议者,以下次会期尚未曾定,而提议者当自收回其议,俾有提议下次开会期之机会,而留回其优先权以再提散会之议可也。倘彼不肯收回散会之议,则必当立呈表决;若非会众不愿再有下会者,即必否决之也。此动议之方式如下:“我动议散会,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点钟再开会。”
 
    一百二十六节 搁置动议第二级之附属动议,为搁置议。此议所以延迟最后之动作,而假以再加审察之时也。此议不得讨论,不得修正,不得付委,不得延期,不得打消,不得复议,而只让步于散会之议,并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而已。若遇失败,可以散会议之同一条件而再提出之。
 
    一百二十七节 搁置议之效力搁置之议,乃将所议之原案及其附属各动议一齐搁置之。此议不能施于案之一部分;若加于一部分,则当然加于全案也。倘此议得胜,则全案及其所属之修正案,乃至所属之附属动议,皆从而搁置之,而另从事于他事也。
 
    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抽出之议,可于搁置之后立时提出,或可于稍后之同期提出,或下期提出。抽出之动议,并非附属动议,是以无顺序优先之权利,而与一般之动议同列。此议亦不能讨论,其效力则恢复原案于间断之点。若搁置之案,以后无提议以抽出之,则当然打消。又搁置之案,适遇会期告终,或至会年之末,亦终归打消也。
 
    
演明式如一百十八节之案正在讨议中,其附属动议付委延期及停止讨论已经提出,而最后甲君曰:“我提出搁置议。”主座曰:“搁置之议已经提出,赞成者……”云云。宣布曰:“已得通过,而本会筹备注册之问题当搁置。今者会众之意欲为何事?”中有他事告竣于是场中适无别案,甲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提议抽出‘本会筹备注册’案。”主座接述其议,若得通过,则曰:“此案复在众前,而第一问题为停止讨论之动议。”彼乃进而表决之。若归失败,则其他之附议动议如延期、如付委、如修正,皆一一付之表决,最后则处分本题也。
 
    主座于表决搁置动议,宜唤醒会员,以搁置问题非特搁置本题,而更搁置所附属之动议也。
 
    第十六章 延期动议
 
    一百二十九节 有定时之延期此动议列在顺序之第四,其前者为散会动议、搁置动议、停止讨论动议。当延期议在议中,如有提出本题停止讨论动议者,则延期议便作截断,而非暂搁。惟若提出散会议或搁置议,则适成相反,盖此不过暂搁而已,而于本题再出现之时,此附属动议当与之复现也。延期动议,其时间可得讨论,并得修正,但不得付委、不得搁置、不得压止并不得延期,除即时之外不得复议。此动议之目的,乃将事件延至所定之时,而使之得完满之讨议也。其对本题之效力,见六十三节。
 
    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此议与搁置之议同,皆搁起问题之动作也;惟搁置议则搁起无定期,此则搁起至一定之期而已。延期案至再提出之时,名之曰“特别指定事件”。延期一议,乃将全案延期,而不得延期一部分也。若延期议失败,则隔一事之后可以再提出。
 
    若延期议通过,则书记将所延期之事,收管至指定之日。到时则无论于何事在场,此指定之件皆为当序,主座当间断他事而提出之。若主座忘之,则书记或他会员当为之提出也。
 
    
演明式今设同案在讨议中,如一百十八节,已提出修正及付委矣。寅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将案由今日起,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再议。”主座遂曰:“此案已提出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此议可以讨论,可以修正其日时,然后如常而呈之表决。倘得通过而非如一百十八节之被打消,则主座曰:“延期案已得通过,本会讨论注册之动议,当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至下星期二日届期之时,主座当停起他事而言曰:“指定讨议本会注册之案之时期已至。此事适当特别之秩序,请诸君讨论之!”若有欲将他事先行完结者,则当动议:“将特别事件搁置。”若此议得胜,则指定事件搁置,以俟再提。若指定事件不受搁置或再提出,则主座乃继续曰:“此案之第一问题为付委之议。”因此议正在讨议中,而本题乃延期也。彼遂进而以付委之议呈表决,及处决其他之附属动议,而后乃及于本题也。
 
    若主座到时忘却提出指定之事件,则任一会员皆可起而言曰:“主座,特别指定事件之时间非已到乎?”若指定之件只有日期,而无时间,则统归本日指定事件之列。
 
    为指定事件所间断之事,则不待有动议而暂置之。俟指定事件了结之后,乃复讨议,或归入下期,作未完事件办理。
 
    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定时延期之议,只可作时间之修正,而不能为他种之修正。而有定时之延期议,不能改为无期之延期议,又不能定一非会期之日而为延期,盖此则等于无期之延期动议故也。
 
    一百三十二节 无期延期质而言之,此动议非延期也,实一打消或压止之动议耳。其作用乃以之为直捷了当处决本题者,而其顺序列于最末,只于无附属动议在前,乃能当序。此议可以讨论,但不能修正,不能延期,不能付委,不能搁置。若遇否决,则对于同一本题,不能再行提出。
 
    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力若此议胜,则直打消其本题耳,其效力等于本题之呈表决而得否决者也。又如以反例以表决一问题,其式如下:“诸君之不赞成者,请曰‘是’!”此以是决之用于反对者,而以否决用于赞成者也。此动议常用之以试反对者之势力如何,若反对者实为大多数,则此为打消议案之捷径。以效力言之,则此议之别名可谓为“打消议”也。
 
    
演明式一百十八节已演明提出此议之方式矣。若己君之动议不被打消,而得通过,则主座当曰:“已得通过,而本会注册之问题当延期至无定期。”此除复议外,便为了结其事矣。凡遇此而打消之问题,若欲再提出之,必当于下年开会方可为之也。
 
    第十七章 付委动议
 
    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付委即付事件于委员以筹备或审查也。此动议之作用,乃欲将事件措置裕如,或将事件考求详尽者也。其顺序居附属动议之五,只在修正动议及打消动议之前而已。其受前列附属动议之影响,同于一百二十九节之所陈,即为停止讨论动议断绝,而为他附属动议所暂搁耳。此付委之议,可以讨论,但不能延期,不能打消,不能搁置,而更不能复付委也。其单纯付委之动议,不能修正。但有训令之付委,或指出人数之委员,及如何委任之动议,则可修正。此议之复议只可立即行之;若委员已定,而开始办事,则决不能复议矣。若付委之动议失败,则隔一事之后,可以再行提出也。其受停止讨论动议之影响,同于六十三节。
 
    有同于付委之动议,则以“全体会员为委员”之动议是也。此乃以全体改为委员会,而对于所议之事作一度公式之谈话也。若欲全体为委员之时,当提出动议“以全体为委员会”。若得通过,则主座请他会员为委员主座,而彼则下场为一委员。于是,委员主座请众就秩序,而开议付委之问题焉。在寻常社会,鲜有用全体委员之机会。全体委员会事另详于一百四十节。
 
    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议之效力当事件在议中,而有付委议提出,若得通过,则其效力为以在讨议之全案暂由议场抽出,而付托于委员之手。于是而成立委员会及授训令与之,为必要之事矣。委员即接受其事,依训令而行,酌量办理,为各种之准备,而后乃报告于下次之会。至于付委之时,若有修正之议当前,而为付委议所收束者,则此修正议委员当照办理,而并报告之。若得赞成,则加入本题,否则删之。若为压止之议,则委员当除去之。此外则无他种之附属议矣。盖其余之四者,当必先行处决,而后方次及于付委之议也。
 
    
演明式筹备注册之议,正在讨论中如一百十八节,癸君讨地位而发言曰:“我动议付委。”或:“将事付托与委员。”主座曰:“已动议付委矣,诸君准备处分此问题否?赞成者请曰……”云云。宣布曰:“已得通过矣。本会筹备注册之议已付委员筹办矣。但委员会应用几人?”
 
    戊君曰:“我动议以五人为率。”众乃从而讨论之。若有他数提出,则照一百零十节式而投票表决之。主座遂曰:“委员如何委任,由主座委之,抑由会众委之?”会员于是动议曰:“由主座委任!”或曰:“由会众指名!”随呈表决。若为前者,则主座当于立时或稍间而委任五人为委员,其首名则为临时主座。至委员会集,乃选举其主座。若由众指名之议得胜,则照六节与十五节所详之手续办理。此时委员当授以各种训令,或假以全权。例如有动议如下:其一,“令委员与律师商酌本会注册之事,而下期报告之”。此授训令者也。其二,“委员当授以全权,以筹备本会注册之事”。此付全权者也。
参看一百四十一节
 
    若有问题当付于常务委员者,其正式之动议为“将问题付某种常务委员”。如此若得通过,则其事归于此种委员。盖付常务委员之议,其顺序在特务委员之议之先也。
 
    对于单纯付委之议,有以定限付委之议代之者。即如“以事件付之于主座所委五人之委员会”,此可以一动议而提出之。但有以之分为三动议
参观四十二节,而每议单独提出之为更妥者。定限动议之提出式及其效力,皆与单纯付委动议无异,而受同一法例之约束,而其讨论与修正可分段行之。
 
    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若有提出之付委动议而带有特种训令于委员者,此等训令,不能由动议内分开,而必须与付委动议同呈表决。若欲除去训令,即为无训令之付委,则当动议“修正删去训令”。设使有动议“将事件付之主座所委之五委员,而训令赴律师请教”。此动议不能分为四段,只可分作三段:一、动议付委而训令之使赴律师请教;二、委员之数为五人;三、委员由主座委任。而第一动议,可提议“修正删去训令”,如是则成为一单纯付委议,而此后其他之训令随便可加或不加也。总之,带有训令之付委议不能分开,实为成例也。
 
    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问题内之任何一部分,皆可付委,其他部分同时仍可继续进行。但最终之处决,当待至付委之部分报告回答之后乃可。
 
    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向有流行之成见,以为提出议案者为同案之委员,则必当委之为委员长。但近来遵此成见者少,而不遵者恒多,盖以其有碍于自由平等之则,故渐渐不用也。无论由主座委任或由众指名,皆当就会员之留意其事者,或就才干之适于其事者,而兼委一二新手以与有经验者同办事,为最适宜也。若提案者为一适宜之人,固当选为委员,而但不必定为之长。前曾言之,首名委员,除召集第一会外,不必定为委员之长。而委员人数,当以奇零为妙,以免表决之同数也。受委之人若不在场,当由书记通知。所有被委之人,当由首名委员通告召集第一会。
 
    所有付委之案,暂时当停止进行,而会中决从事其他问题。委员报告手续,下章另详之。
 
    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除凡关于各本题之附属动议之外,当无他案再议之时,随就任何时而提出付委之议,此为独立之付委议,而不享受顺序之优先权,且更受各附属动议方法动作之约束,以其自身为一本题也。
 
    第十八章 委员及其报告
 
    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委员会为附属团体,只就其训令之范围内行事,而受节制于委之之会。委员既受委任之后,则会集而组织其团体,如四、五、九各节所详者。
 
    委员会之集议,照会议之常规,但可省略各种起立、发言及按序复坐之仪式。所议之事件,可以谈话行之。惟一切动作,当以正式之动议及表决而处分之,当由书记存记作一合式之纪录;若无书记,则委员长当笔记所有表决之事。只有受委之委员,方能与于讨议之列。会长及各职员倘未被委,亦不得参加于其列。而会长无监督委员之权,若彼欲于委员会试其运动或劝诱,则当拒绝之。委员会以大多数为额数。
 
    全数之委员会,即以会员之全体而作一委员之会议而已。其会议之规则,即搁起正式之会期,畅行讨论,不许提出停止动议,与夫委员会所常用之非公式行动,皆准行之而已。至会议告终之时,则全体委员退席,即行事之性质一变耳。会长复其座位,而再令众就秩序。委员长则行正式报告于众;而众之处理此种报告,悉如其处理少数人之委员会之报告焉。
 
    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委员既受训令,其权限只在令行之事范围之内。若付委之事件不带训令者,则委员审查其案之体裁,加入已通过之修正案,并贡献所得,而适于会众之讨论及表决者。委员只能照委托所事而行,当小心谨慎,毋得稍出其权限也。
 
    若委员受有全权,则其行事有若一独立之团体焉。会中已表决之事,而欲使此事之成全,则委委员以全权执行之,以竟其功。或在两可之问题,而付委员使以全权处决之,则此处决作为最终之定论。
 
    
演明式“本会筹备注册”之议在讨论中,有单纯付委之议,已得通过。于是委任委员,而将事托之。委员讨议如何注册之方法,而调查应办之事宜。到时由委员长报告“本会应要注册”或不必注册,详其理由及办法。若其议为“将事付委而令委员向律师请教”,委员则照训令而行往与律师商酌,然后将律师所言报告于众。同时或呈献己意,听众采择。
 
    若动议为“将本会注册之事付之委员全权办理”,如此则委员当将注册各种手续进行办理,而事竣之后,乃报告其效果于众。或审查之后,而以注册之事为不适宜,而报告于众曰:“本会注册之事为不适宜。”若会中必欲注册,则先表决本会注册之事,而后委委员以全权执行之。若如此,则委员惟有进而执行将本会注册而已。
 
    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当委员之事务告竣,其主座或其他之受命者当准备一报告,将审查之各点并委员之判断详录之。倘委员中有少数不同意者,亦可另作一报告,谓之“少数之报告”,包括彼等之判断。报告当用简单明白之言辞,有时须陈己见者,则统结以献替之语。即如有委员承命“到街上调查会堂之租价及款式”者,当准备其报告如下:“本委员查得本市之各会堂租价如下:民乐会堂每日租价十元,崇德会堂每日租价十二元,自由厅每日租价八元”云云。遂继而曰:“本委员谨以第一会堂之价格及地位最为适当也。委员某某谨报。”又委员未带训令而审查一问题者,当报告如下:“本委员建议此案之语句,应如以下方式……”云云,或“本委员建议此议不当采用
详其理由”,并如上为结断之语。
 
    至带训令而行事之委员,其报告如下:“本委员已照所训,而完其责,租得崇德会堂为本会集会之所。”
 
    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委员或有训令,使之报告于一定期之日者,则到期之时次及报告秩序,主座当令之报告。若无如此之训令,则委员准备报告之时,承委报告之员在无议案当前之时,则讨地位而言曰:“主座,某某事件,委员之报告已经准备矣。”主座曰:“今可否接收某某事件委员之报告?赞成者……”云云。若得否决,则委员当俟之迟日,而仍照同一手续以讨地位而后行之。若得通过,则委员之代表曰:“承办某事之委员谨呈报如下……”彼乃宣读报告。
 
    报告读后,则委员之事毕矣,并不用表决以解其职,盖其职与呈递报告而俱完结也。从此则委员对于其事,亦犹乎他委员之不相涉也。倘再委之以续行办理,则为另外一委员而已。
 
    委员之报告,当缮就成文;报告之后,则将报告文呈交主座。而所报告事件之新方式,则为当秩序而受会众之处分者也。
 
    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若到报告之时,而主座及委员俱忽略其事,则会员可动议:“请某某事件之委员此时报告。”倘此议通过,则委员必当报告;如不报告,自当详说理由。若委员准备未完,当可请求宽限,如是则当有动议:“宽限委员之报告期,而令之于某某日报告。”若委员欲取消其职务,亦当有动议:“取消某某事件委员之职务。”而得表决通过乃可。
 
    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此为不同意者之报告,读于正式报告之后,而不能与正式报告同效力,会众可以不理者也。但若其确有见地,则可以之代多数之报告耳。此即与修正报告无异,而当以修正案顺序行之。
 
    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本会注册之问题,经已付委办理,而委员会集讨议准备报告。至值期开会,次及“委员报告”,主座曰:“今日有无委员报告?”
 
    辰君曰:“主座,本委员之注册事,已经准备报告矣。”
 
    主座曰:“前令注册委员今日报告,请诸君听之!”
 
    辰君遂读报告曰:“本委员承命审查本会注册事宜,兹报告如下:所有注册事宜虽复杂,然有熟悉此事之人乐为相助,则进行亦易。而本委员详审各情,注册确于本会大有利便,诚如某会员所言。故献议将本会从速注册也。辰某谨报告。”
 
    主座既接辰君报告之后,乃曰:“诸君已听着委员报告及其献议,对于‘本会即行注册之问题’已表示极为赞成。诸君之意如何?”此时为讨论秩序,于是各讨论本会宜否即行注册事宜。
 
    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若委员之报告有不满众意者,并若重新讨论之后生出新问题,则事件当复行付委于委员或其他之委员也。“复付委”之动议,与“付委”同受一例之约束。
 
    ○卷五 权宜及秩序问题

    第十九章 权宜问题
 
    一百四十八节 权宜问题之性质第五章曾经论及,凡议场循规举动,当由正式动议出之。但有时事件发生,有不能待新动议秩序之至者。如遇有破坏议则之事、发生错误之事与夫一切急要之事,必当立刻应付,而应付之方,则谓之为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此等问题不属动议,而超夫各动议顺序之前,无时不在秩序之中,能间断一切事件,并暂夺去言者地位。须待此问题解决后,当议事件方能复原。而事件复原之时,当由间断之点继续再议。权宜问题之顺序,驾乎秩序问题之前。
 
    此等问题,如非遇事即发,则其后不准追发也。然若就事而发,则当散会动议之中,亦准发之。凡权宜问题,若非急要者,则提出者既述明之后,主座可以打消之,如是即可减省其烦难也。至于秩序问题,必当就关于当议之事而发,方能准之
参观一百五十二节及一百五十四节。此问题对于散会动议,除动议者有犯四规则之一如详于一百二十三节者,则不能间断之也。是故举秩序问题者,乃改正动议者之错误也。
 
    一百四十九节 权宜问题之定义权宜问题,乃有关于在场之额外事件问题也。此问题之起,乃常起于关乎全会自身之权利,或个人自身之权利;其问题甚罕发生,而亦容易解决者也。十数年前,在美国元老院发生一好先例:当秘密会议之时,疑有报馆访员藏于院阁之旁听座,此为侵犯元老院秘密会议之权利者也;于是一元老提出权宜问题,而设法驱逐犯者出外。其他之例,如忽而灯光熄灭,或空气不通,或有人扰乱会场秩序,或有会员即有远行而欲速于言事,或报告而求优先权利者是也。又或有会员受不平之事者,或反对职员报告不确者。总之,凡意外之事,须即时应付者皆是。但起立为事体之说明则不入权宜问题之列。会员常得许可占有地位而为说明者,非权利之应尔,不过友谊之通融而已。若有反对,则假时以便说明之事,当呈众表决,而取大多数之同意,盖说明不能间断他事也。
 
    一百五十节 效力此突起之问题,判其是否确为权宜问题,则主座之特权也。会员欲举此问题者,不必如发动议之先讨地位而后发言,但起而言曰:“主座我提出权宜问题。”主座当请提者述之。述后,主座立即判决是否确为权宜问题。若主座以为否,而提者不服,可诉之于众。若以为是,则随有动议,将事提出于众,以备讨论;或属于特别事件,则不待动议,而主座自行将事处分之。此种动议,须即时讨论,但非必即时表决,盖亦犹乎他种动议可以搁置、可以延期也。当此问题发生时,诸般事件当停止进行,待此解决之后乃得复议,而会员之被间断者亦得复其地位也。
 
    一百五十一节 演明式适寅君正在讨论一事,而午君起而间断之,曰:“主座,我提出权宜问题。”
 
    主座起曰:“请该会员述彼权宜问题。”
此时寅君当复坐。
 
    午君曰:“我雅不欲言之。但我等之坐在堂后者,实不能闻言者之声,因有人交头接语扰乱会场也。”
 
    主座曰:“此当然视为一确正权宜问题,盖本会之第一权利,则为畅听所言之权利也。倘吾人有所欲言,请于得地位之时乃畅而言之,则无此烦扰也。本主座请该委员等保守秩序,而归安静。请寅君继续再言!”
 
    甲君起而间断之,曰:“主座,我提出权宜问题。”
 
    主座曰:“请述之。”
 
    甲君曰:“外间有狂烈敲击之声,可否使守门者或他人一往察之?”
 
    主座曰:“本主座当接受关于此事之动议。”
 
    甲君曰:“我动议着守门者往察此扰声之来由。”
此议呈之表决,而守门者受训而行,将事回报,或自处决之。无论继有如何行动,而当处分之中,诸事为之搁起。
 
    癸君曰:“我提出权宜问题。”
 
    主座曰:“请癸君述之。”
 
    癸君曰:“我刻有要务他行,我已空候甚久,欲得机缘以一询训令,为我等书库委员之办法也。此事不能再候矣。”
 
    主座曰:“此问题起之适当,诸君之意见如何?”
 
    己君曰:“我动议当使癸君得尽其言。”
此议呈众表决,而行动随之。待事竣之后,则前所间断之事复其进行。
 
    第二十章 秩序问题
 
    一百五十二节 秩序问题之定义秩序问题与权宜问题之别者,在直接关系当议之事件,而有所改正,或完备其进行之手续者。如言语离题,或动议不当其序,或论及个人,或破坏议法,皆其类也。主座亦有出乎范围者,如接其所不当接之事,或不接其所当接之事。以上各种破坏秩序之端,所以常因而生出秩序问题也。此问题除权宜问题之外,超出各顺序之前。
 
    一百五十三节 主座之职务维持秩序及议额,为主座第一之职务。此非独指全体之风纪而已,各会员有破坏秩序及违背议法者,皆当纠正之。若主座于此稍有忽略,则会员当提出秩序问题。
 
    一百五十四节 秩序问题之效力当秩序问题发生时,在议之各事皆为之间断,至解决之后乃再复原。若会员在发言中而被搁止,则问题解决之后,彼仍复其位;除非彼自身亦受决而为秩序范围之外者,如此若有反对之者,则彼不能再事进行矣。
 
    秩序问题进行之道,一如权宜问题焉。当时机之至,会员不待正式请得地位,可直起而发言曰:“会长先生,我提出秩序问题。”遂被请述之,述毕则坐。主座当酌断其问题为适当与否,曰:“本主座以为此秩序问题发之适当
或发之不适当”此宣布谓之为主座之判决,而问题以之为定。如有不服者,可以申诉。惟此问题初不付讨论,不呈表决,此其所以异于动议者也。
 
    因秩序问题为直接关于当议之事者,是故必须立提出于其事发生之时;倘事过情迁之后,则不能再提矣。
 
    一百五十五节 申诉若会员有不服主座之判决者,可起而申诉曰:“我将主座判决申诉于众。”此申诉须有附和,如其无之,则主座可以不理。若有人起曰:“我附和之。”则此问题由主座之判决,而移归于众人之表决矣。其呈此问题之方式如下:“主座之判决,可否即为本会之定论?”讨论随之。对于此之讨论,主座有优先权。彼可不必离座而发言,详陈其判决之理由等等而后呈之表决,而宣布之曰:“主座之判决成立。”或曰:“主座之判决打消。”随事而异。此表决即为最终之决议而不能复议矣。由此观之,一切事件,最终决议之权则在会众,而不在主座也。信乎议法家华氏之言曰:“申诉之权,为一切团体自由行动不可少之物。”必如此,则会长乃会场之公仆而不为主宰也。
 
    一百五十六节 申诉表决之同数票前一成例,动议之表决得同数票者,则动议为之打消。但在申诉之案,得表决之同数票者,则效力适为相反:此乃维持之而非打消之也。如是则主座之判决,更因之而得成立。其理由为主座之判决,若无推翻之者则作为成立,而同数之表决票实为无效,则不能推翻主座之判决也。如此,则主座不必
多有不欲者自行投票,以维持其判决之成立者。兹定此为例如下:“对于申诉案之表决同数票,乃成全‘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之问题”。
 
    一百五十七节 顺序今复统括附属动议之顺序,列之如下:
 
    
权宜问题
 
    
秩序问题
 
    
散会动议
 
    
搁置动议
 
    
停止讨论动议
 
    
延期动议
 
    
付委动议
 
    
修正动议
 
    
无期延期动议
 
    除此之外,更有他种事件,可于独立动议在议中而提出者,其重要者如下:收回动议及分开议题之动议;举发不足额之问题,规定表决法之动议;限制或申长讨论时间之动议;定时停止讨论之动议;定时散会及定时开会之动议;搁起规则之动议;暂作休息之动议。以上各动议,若发于需要之时,皆为合秩序,其顺序在当前之独立动议之前。
 
    一百五十八节 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适会议之际,序及于新事件,随生如下之行动:
 
    乙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乙先生!”
 
    乙君曰:“我动议于会期告终之日,本会举一午餐会,以联吾人友谊,想诸君必乐从也。”
 
    主座曰:“诸君听着,有动议本会举一午餐会于会期告终之日。”
 
    己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己先生!”
 
    己君曰:“何不称之为早膳?我动议修正删去‘午餐’二字,而加入‘早膳’二字。”
 
    主座曰:“诸君听着……”
 
    乙君曰:“会长先生,我欢纳此议,我总求其有耳,如何称谓所不计也。”
 
    主座曰:“修正案已得接纳,而今之问题为当举一早膳为会期之结束。”
 
    甲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甲先生!”
 
    甲君曰:“我反对此议,因将必多所破费,我知会友中多有力不能胜者,愿本会为城中独一不以饮食为题之会!试观彼之好古会、诗人会、棋客会等常设晚餐会,我知彼等之所欲矣!”
 
    主座起而言曰:“请该会员进归秩序。彼之所言,出乎题目之外,盖批评他会之行为非在秩序之中也。”
 
    甲君曰:“甚善甚善,会长先生。我当勉而进于秩序,但我绝对反对此议!”
 
    丙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丙先生!”
 
    丙君曰:“我绝对赞成之!吾人总需多少交际性质之物,乃可联络会友感情,使之亲切如一家焉。盖把盏言欢,每生同气之感,舍此则结会鲜有成功者也。”
 
    辛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辛先生!”
 
    辛君曰:“我提议将此问题搁置案上。我个人以为……”
 
    主座曰:“搁置之议,为不能讨论者,是故该会员为越出秩序矣!诸君准备否?”
 
    寅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请君言之!”
 
    寅君曰:“主座既言搁置之议不能讨论,又问吾人准备否,按此则为请人讨论矣!”
 
    主座曰:“此足见我会员大为省觉,但出之不甚妥贴耳。本主座所问‘诸君准备否’,乃以机缘使散会动议或他秩序问题,顺序在搁置动议之前者,可以提出耳!诸君准备否?诸君之赞成搁置动议者,请曰‘可’!”续而宣布曰:“此议打消。”
 
    戊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议延期此案之讨议至一星期。”
 
    主座曰:“已有提议延期一星期,诸君准备否?”
 
    癸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提议将此事付委。其委员会由……”
 
    戊君曰:“会长先生!我起秩序问题。付委之议此时不在秩序,因延期之案尚在议中也。”
 
    主座曰:“此举出之甚当。付委之议此时不在秩序,以延期之议之顺序在前也。诸君准备表决延期之议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此议打消。”
 
    癸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今再提出付委动议,其委员会由会长、理财、书记三人组织之。”
 
    主座曰:“诸君听着,此动议,本主座当从而分开之。先呈付委动议,诸君预备否?”
 
    子君坐而言曰:“我以为吾人当在会中结束此事。”
 
    未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未先生述其问题。”
 
    未君曰:“最后之发言者未曾起立而称呼主座!”
 
    主座曰:“本主座为之断定此点举得甚当。务望一切讨论,必当以正式出之。”
 
    子君曰:“我起而就正之!会长先生,我反对付委案,因过于假权与少数人也。”
 
    主座曰:“会众当可训其委员于被委之后。诸君预备否?”
 
    戊君寅君同时并起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议……”
 
    申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述其秩序之点。”
 
    申君曰:“会长先生!寅先生先戊先生而起,或以彼坐位太远,而主座不之觉也。彼岂不应先于戊君而得地位乎?”
 
    主座曰:“本主座当断定此秩序之点提之不适当。本主座见两会员同时并起,而已以地位与戊先生;今除非戊先生退让耳!”
 
    戊君曰:“我既得地位,则不欲让之!会长先生,我动议……”
 
    申君曰:“我将主座之判决诉之于众。”
 
    主座曰:“申先生诉主座之判决,今之问题,为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为会中之定论。
讨论可随之。诸君赞成主座之判决者请曰‘可’!”宣布曰:“已得可决!主座之判决,成为确立。戊先生请复发言!所议问题为付委动议。”
 
    戊君曰:“我动议本会此时散会。”
 
    主座曰:“散会之议已提出。诸君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议打消。诸君赞成付委动议者……”云云。宣布曰:“此议打消。今本会欲再办何事?”
 
    酉君曰:“会长先生!我见得本会有等会员专图打消彼所不乐之议案,而毫不假以讨论之余地,有一发言者为达此目的几于无所不至也。”
 
    戌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详之!”
 
    戌君曰:“最后之发言者,侈言个人之事,殊出范围!”
 
    主座曰:“此秩序之点,举之适当。请酉先生就本题范围!”
 
    酉君曰:“会长先生!我诉此判决!我已慎重不提名字,则并未有毫厘违及秩序也。”
 
    主座曰:“申诉提出矣。主座之判决能成立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不成立。酉先生已得表决为合秩序,可继续言之。”
 
    酉君曰:“我只欲重要问题能得公平之讨论,而我以为……”
 
    亥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亥先生!”
 
    亥君曰:“我动议散会。”
 
    主座曰:“有动议……”
 
    寅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详之!”
 
    寅君曰:“会员发言之地位,不能由散会动议夺去也。”
 
    主座曰:“本主座断定此点提出甚当,而散会之议为违反秩序。酉先生请复言!”
 
    酉君曰:“我动议将全案由今天起延期两星期。”
 
    卯君曰:“会长先生!我起秩序问题。吾人岂非已经表决不延期乎?岂第二之延期议在秩序乎?”
 
    主座曰:“新事件已中间之矣。第二延期议当合秩序也。诸君预备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议通过。而举一早膳会之问题,延期作为两星期开会日之指定事件。本主座望各会员到时当黾勉齐集,以得详为讨论为是。兹已次及散会时矣。”
 
    酉君曰:“我提出散会。”
 
    主座曰:“赞成者请曰‘可’!”宣布曰:“本会散会。至下星期此日午后二时半再开。”
 
    ○结论

    以上各章所详论之原理方式,足为领率议场者作指南之用矣。然欲为良议员者,徒诵读之、研究之犹未足臻其巧妙也,必须习练成熟,而后乃能左右逢源,泛应曲当也。欲议场之步调整齐,秩序不紊,则非常时开会演习议法不可。其演习之道,有假设议场以专行练习者,然不若乘开会之期而兼习练之,则更为一举两得也。凡社会其事由少数董事或委员办理者,则会员鲜有机会以习练;倘另行随时开执行会,使全体会员在场,而将事件提出加之讨论与修正,而后处以最终之动作,则会员一年之所得,必胜于五年之研究及演习也。此书可备为个人研究及会场参考之用,且可备为同好者常时集合玩索而习练之。一社会中,其会员人人有言论表决权于大小各事,则知识能力必日加,而结合日固,其发达进步实不可限量也。
 
    凡团体欲以此书为津梁者,可于其规则加定一条如下:“本会集议规则以《民权初步》为准。”如是则有疑点,皆以此书为折衷也。若有团体不欲全照本书所定之规则,便可另立专条,规定其会所欲行者,如是则关于此种事件可不必照此书所定也。此等专条,不必包括于规则之内,一记录之表决案亦已足矣。譬如一会已采择本书之规定为例,而又欲以动议须有附和,或以复议动议不当加以限制为适宜者,便可立例如下:“本会定以所有动议,须得附和,而后能接述之。”或:“本会定以凡会员皆能提出复议动议。”但凡欲成为一纯粹议范之社会,则不当舍去普通认定之议事规则也。
 
    凡社会采定一书为范围者,则凡于未规定之事,皆当遵守之。而其为专条所规定之事,则皆以专条为定衡。各会对于其所事或方法,当采专条以规定之。此等专条,或具于规则中,或立特别条例均可。惟须注意:切不可订立条例与通行议场公例抵触者,方为妥善。
 
    更有一事当为各社会之忠告者:则切不可因一时情面或他种理由,而设一先例,以致将来有碍一会之自由行动者。而于选举职员更宜留意,庶免蹈此弊。如有不觉中陷于此等之恶习,则速改为佳。盖先例非一成不变者也,其效力只行于未得良法之前而已;如一旦得更良之法,则当以代之也。
 
    再者,若一社会察觉其前时所行之事有不合通则者,则尽可由之,而不必追加改正,只宜慎重不必行之于下次足矣。盖当时既无人反对其事,则当视为正当,所谓“遂事不谏,既往不究”也。
 
    ○附录 章程并规则之模范

    章程
 
    第一条 会名 本会名为地方自治励行会。
 
    第二条 职员 本会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记录书记一人,通信书记一人,理财员一人,核数员一人,董事若干人,演说委员若干人。每年选举一次,如规则所定。
 
    第三条 会议 本会每年三月某某日开周年大会一次,每月某某日开常期会议一次。会中一切要务,当在常期会议决之。除规则所定者之外,只有会员方能到场会议。议场额数,至少七人。凡常期会,当由某某报登广告通知。而特别会议,可由会员五人申清,会长即得召集,但每会员当专牒通知。
 
    第四条 经费 每年某月某日起为预算年期,会员经费每人若干元,限入会或预算期一月之内交足。如得过期,通告犹不交者,则停止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员 凡入会者,须得满一年资格之会员二人介绍,于常期会议时报名。待一星期后,乃按名投票,如不过三票之反对者,则为当选。如有落选之人,则本年之内不得再报名。本会会员以若干名为限。
 
    ○规则

    第一条 职员之义务:
 
    一节 会长副会长 会长当主持一切会议,并领率会员就事体之正式秩序,当担任周年大会之演说,并办理属于其职务之各事。若遇会长有事不能到会,则副会长代理其职务。而副会长须随时助会长办理各事。
 
    二节 书记 记录书记办理开会事宜,并记录所议决各事,作一议事录。通信书记当收会中各信,开会时向众读之;并答复一切信函,保存会中文件,通知会员得被举者,函催会员欠费,署名给发会员凭票,编掌会员名册居址,并管理一切关于会员事件及文件。到周年大会之期,彼当将一年所经过之事及现在情形作一详细报告,向众宣读。以上各事,亦可责成记录书记分任之。议事录及文件,可随时与会众察阅。如会中有与他会及团体常通书信者,可多设一交际书记,专理与他团体交际之事。
 
    三节 理财员 理财员当接收、催收、管理、出支一切会中银钱,并当将所有收支银钱开列详细数目,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
 
    四节 核数员 核数员当查核一切单据及理财员之帐目符合否,作一报告,呈报于周年大会之期。
 
    
若有董事会者则董事规则列于此。
 
    五节 演说员 演说员分三部,每部设一演说员长。第一部,各国地方自治之历史规模;第二部,关于地方自治之科学及经济学;第三部,中国地方自治应办事宜。某月某日为第一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二部之期,某月某日为第三部之期。各演说员长当将其部一年之经过作一报告,呈报于年会之期。
 
    六节 选举 在某月之常务会期,会长当于职员之外,委派委员三人为指名委员,将来年职员指名造册。指名委员当通告被指名者,如有辞却,则当另指名以代之。于后三期会议,当将完备指名册呈报于众。至周年大会之期,当行投票选举。倘有被指名而不得选者,当另选至职员满数而止。凡入会不满一年者,无被选资格。
 
    七节 任期 除书记及理财两职外,其他任期不得连任两年,而一人不得同时兼两职。惟隔任期一年之后,则可再得复其被选之资格。所有职员任期,至周年大会之日为满。
 
    第二条 会员 凡被选为会员者,签名于章程并缴会费之后,则可领受本会之凭票而为会员,得享本会一切之权利,至年期末为止。此后再纳年费,便可继续为会员。每期会议,会员须当呈票,方得入场。
 
    名誉会员可由会中酌量选择。旧会员居于远方者,可得为通信会员;倘来本城欲与会议者,可纳临时费便得入场。
 
    凡会员欲除名会籍者,当致书通告通信书记便可。
 
    第三条 来宾 凡会员可领朋友同来会议,但须纳临时费若干,而每会员每次会议只得许领二人。演说员每人给免票六条,不收临时费。
 
    第四条 会议法则 地方自治励行会一切会议,皆以《民权初步》为法则。书记之外,非有本会特别命令,不得将本会会议报告发印。
 
    第五条 本会章程及规则,在正式常务会议可以到场会员三分之二之表决而修改之。但至少须于一会期前将欲修改之条正式通告,使众周知方可。
 
    第六条 搁起条例 本会之章程、规则内之条例,其可暂时停止者,遇有需要时可由全体一致而临时搁起之,以便他事之进行;但不能搁起过于一会期以上。
 
    议事表
 
    
说明有、无者,有可、无可之谓也。如申诉,有可讨论、无可分开是也。数目者,例外之符号也。符号之说明,另列于表下。
 
    符号之说明:
 
    一、凡出此两问题外所发生之急要动议,则处分之动作与独立动议同。
 
    二、得主座之许可可作评议,但除申诉事外,不能有讨论之权利。
 
    三、申诉问题之自身,无可付委、无可延期、无可搁置者也。惟可随申诉之本题,一同受此三种之动作。
 
    四、若在不定下会开会之期而散会等于终止者,则此议有可讨论。
 
    五、得为有限时之讨论,而其讨论只范围于停止讨论之自身,不能牵入于本题。
 
    六、只有属于时日者,乃有可修正。
 
    七、只有属于有附训令之付委,为无可分开者也。
 
    八、只有属于有训令之付委及委员之人数,有可修正者也。
 
    九、委员已开始进行,则无可复议。
 
    十、只有删去而加入之修正案,为无可分开。
 
    十一、有种修正案,其本题尚悬而未决者,有可付委者也。
 
    十二、复议已受搁置者,不能抽出其问题作为终结。
 
    据上海孙中山故居所藏的经孙中山亲笔改正本——以孙文著《建国方略》
上海民智书局一九二二年六月再版为蓝本进行校订,《实业计划物质建设》中的插图据其他版本参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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