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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必读 / 时政理论

试论发展协商民主对推进依法治国的积极作用

作者:童道雄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是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上认识的突破、手段的创新;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协商民主和依法治国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两种并存的治理方式。依法治国是协商民主的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早已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坚持依宪治国必然对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为参政党更好地履行协商民主职能提供了最权威、最有力的保障,充分说明开展协商民主是法律赋予各民主党派和各界群众行使的民主权利;同时,协商民主的广泛深入开展在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方面将产生积极的作用,有效地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依法治国健康稳定发展。


一、协商民主有助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立法协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来的,是人民政协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形式,是协商民主向深层次拓展的重要体现。立法过程(特别是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本身就是各种利益关系博弈协调的过程,由各界利益的代表参与立法协商,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借助协商的平台进行利益关系的博弈、协调与整合。尽管这不同于人大的法律参与,只是一种政治参与,不同于人大的法律程序,而是一种政治程序,不同与人大建议的制约性,而只具有建设性,但它可以将各界写上形成的带有共识性的意见和建议创达给立法部门,更能保证立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立法决策失误,促进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过程中,立法部门要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扩大民众的立法参与,这既是一个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也是一个将法律精神潜移默化融入公民思想观念的过程。


二、协商民主有助于推动严格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不仅关系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也关系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实。在目前的协商实践中,重要法律法规已被纳入协商的范畴。而“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协商原则,为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是各级政协组织及界别、广大政协委员以协商民主形式履行的神圣职责。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我们可以积极参与民主协商,通过专题协商会、资政会、座谈会、大会发言、委员提案等各种途径促进政府加强制度建设、进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依法办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加快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三、协商民主有助于捍卫公正司法、加强民主监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通过健全对司法的民主监督机制,使各种分散存在的民主监督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开辟渠道,创新方式,充分发挥参政党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职能、切实使协商民主进入司法领域,是推进司法公正的必要保证。近年来,协商民主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推进公正司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各级法院、检察院分别通过主持召开各级民主党派领导人或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参政党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就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法检两院接受政协常委会的民主评议,在各级地方召开的“两会”期间,法检两院都会派出工作人员到政协各讨论组听取政协委员对两院工作报告的讨论意见,收集来自社会各方面对司法工作的反映,闭会期间不定期向政协委员通报重要工作事项。各级法院、检察院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人员,也是发挥参政党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措施,特别是萍乡市政协以委派监督员的方式对法检两院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政协委员大胆建言、积极履职,对推进严格司法,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法贵必行,慎在深刻,裕其制以便俗,严其令以惩违。”总之,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围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等课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在充分协商的过程中积极建言,对推进依法治国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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