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萍乡民革网站!
当前时间:
参政议政 / 调查研究

充分发挥律师职业优势服务我市社会治理创新

作者:民革萍乡市委会

当前,我市正面临大力推进“一轴二核多组团”的重大战略任务,各项经济社会事业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的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目前我市有执业律师120多人,是一支服务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我们就改进我市的社会治理方式提出“发挥律师职业优势,服务我市社会治理创新”的建议。


一、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在各级政府中配备一定数量公职律师,促进各级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履行法定职能,保障政府的行为严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充分发挥政府依法管理的作用,提高的决策水平,防范和化解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


积极引导律师参与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审查,特别是目前涉及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涉农利益、教育医疗、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论证。引导律师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在政府重大工程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民生工作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对相关事项提出法律意见,保证政府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引导律师参加起草和制定机关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提出法律意见。引导律师参与政府改善经济运行环境、拉动内需、谋划项目、扩大投资、企业减负等各项工作方案措施的研究制定,保证各级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二、创新工作机制,推进律师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在律师资源丰富的安源城区,建立全面律师调解工作室制度。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协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内应设立调解工作室,建立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工作职责、调解工作纪律等制度。同时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调解中心聘请一定数量的律师为兼职调解员,参与中心值班或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针对征地拆迁、物业管理、医患纠纷等专业性强、涉法性强、与群体利益紧密相关的矛盾纠纷,逐步建立市、县(区)乡、镇一级的专门化的以律师为首席调解员的人民调解组织,切实把人民调解构筑成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信访、治安等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调解工作情况,定期排查群体性利益纠纷,形成联动调解机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配置和调整基层调解的工作力量,把司法部门的权威优势、信访部门的协调优势、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结合起来。


市律协积极组织律师参与论证重大疑难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案,化解纠纷,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势。应当加强对律师办理敏感和有影响的法律事务的指导,组织律师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促使各类矛盾依法解决。


各级政府组建重大、突发、群体性矛盾纠纷调处法律服务志愿团,建立经济开发区律师法律服务团、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产业园(区)律师服务团、知识产权律师服务团、公司上市律师服务团等,发挥律师专业和团队优势,更好地服务我市城市转型和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需要。


三、拓展工作领域,推进律师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各级律师协会与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人事争议仲裁等部门的合作,选派更多优秀律师参与劳动争议、商事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处理。积极探索律师协助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协会纠纷调处工作的有效机制和方法。


引导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律师以服务发展为方向,积极为各地重大社会发展、民生工程建设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合同谈判、建设协调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指派律师常驻重大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全程提供政策宣讲、法律宣传、合同审查和突发事件处置服务,有效保证各地重大经济、社会、民生工程的顺利建设,为各地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积极探索以律师协会为平台的当事人和解机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进一步推进诉内律师和解工作。积极开展结对挂钩,充分利用律师业务专长,拓展其服务范围,向基层农村社区延伸。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为司法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结对,在法律服务业务上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帮助指导、培训以及协调、配合工作。与村、社区结对,为村、社区进行法制教育、提供法律咨询。与企业结对,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结对服务,为企业进行定期法律顾问体检、开展法律培训等。律师应当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扶弱济困,彰显法律公平正义。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依法处理矛盾纠纷,避免突发恶性事件。突发群体性事件以其突发性、群体性、对抗性、复杂性、后果不可逆转性等特点成为社会治安的风向标、社会动荡的导火索,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通过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强对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予以适当补偿,最大限度地调动律师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建议各级律师协会设立专项基金,鼓励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工作。给参与调解的律师以必要的政治待遇和经济保障,体现出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进而增加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责任意识。(此文被列为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大会发言材料)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留言